福建省机关事务局、环保厅、商务厅近日联合发文,主要针对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器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及其他纳入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强化回收处理。
一是产生单位不得将电子废弃物交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回收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理。
二是对需报废的电子废弃物按规定权限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并造册移交确定的回收处理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三是加强保密工作,产生单位不得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对涉及国家密码和内部工作信息等带有电子存储介质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置,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自行处置。